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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时间表已明确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要求,2020年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大限”之年,事业单位改革结束后,一部分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从此不再具备事业单位身份,在职人员的事业编制也将全部被核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所制定的总体目标的时间点2020年越来越近了。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编制将在2020年底之前撤销,不再成立和使用。所有合同制管理的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人员等编外管理人员,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或者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改革变化:

      事业单位目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活动这三类。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后,这几类人将会何去何从呢?承担行政职能的这类将重新调整,部分人将有机会转为行政公务员岗:从事公益活动的这类,将会重点加强“公益”作用。

      那么从事经营活动的这类呢?

      第二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时间表,在2020年前将会全部转为企业!其中部分经营情况较好的岗位已经在2018年就完成了转企改革,而剩下的也会要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现就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 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 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坚持激发活力、规范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分步。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分类型有步骤推进,确保平稳有序。

     (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改革任务

     ( 一)区分情况分步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类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加大改革力支持做强做大。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 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其他改革方式。

     ( 二)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査实,准确核査债权债务。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稳步将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自主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着力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 五)严控人员编制。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控人员编制,现有空编一律核销,不得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

     ( 六)妥善安置人员。要切实把转制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妥善解决,鼓励自主就业创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三、相关政策

     ( 一)国有资产管理

     1、转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査登记,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3、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4、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办法出台前,继续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由原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办法出台后,转制单位应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由组织部门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 二)人员安置

     1、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 位工作年限。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三)社会保障衔接

     1、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转制为企业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地要明确改革牵头部门,拟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已经开展改革的地方, 可加快进度,先行完成改革任务;尚未开展的,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改革工作。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 二)周密安排部署。主管部门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等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査处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组织实施步骤等,统筹安排对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制定资产清査方案,做好资产清查准备、改革成本测算等工作。要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营状况 和客观条件,选取适当方式,合理把握进度,分步推进改革。

     ( 三)做好改革衔接。要注重与行业体制改革政策衔接,着力解决基础性、共性和衔接性问题。中央已经作出部署的行业体制改革,继续按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部署推进。分类中未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其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通过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等方式稳步推进改革。

     ( 四)加强党的建设。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交;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

     ( 五)严明工作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 六)强化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査。中央编办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査,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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